自己的财产立遗嘱
立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为本人所有。如果遗嘱生效时,遗嘱所列财产已经灭失或者所有权发生转移,则该部分遗嘱无效。
遗产的范围只限于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财产,根据《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包括有价证券和债权)。公民立遗嘱时只能对自己的合法财产享有处分权,如果对不属于个人的财产进行处分,就属于无效处分,会引起该部分内容失效。
最常见的误区就是婚姻关系中的一方错误地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自己的个人财产进行处分。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析产,或者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再单独对属于自己的这部分财产立遗嘱。所谓无效遗嘱是指订立遗嘱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其不能生效的遗嘱。这类遗嘱包括以下几种:(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又有了行为能力,仍属于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效力。(2)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思的遗嘱无效。遗嘱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伪造的遗嘱,以及被篡改部分的遗嘱,都违背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属于无效遗嘱。(3)遗嘱中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遗嘱无效(4)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遗嘱内容无效。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内容应认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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