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增加新的遗嘱形式,录音录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立遗嘱不仅仅是个人意愿的表达,更是一件非常严谨的专业技术
保管是非常重要的事情,遗嘱的保管关系到遗嘱的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