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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立遗嘱的程序

来源:国大京信    发布时间:2019-12-09    浏览次数:

  老人立遗嘱的程序

  首先,立遗嘱人要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确定立遗嘱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书或代书遗嘱,立遗嘱过程由两名律师见证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内容进行真实性完整性鉴定。


  遗嘱能力是指公民具有设立遗嘱、按照自己意愿处分财产的能力和资格。遗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设立遗嘱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订立遗嘱是重要的处分财产的民事活动,因而,根据《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只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遗嘱能力,不能从事设立遗嘱这种重大的民事活动。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从事民事活动,但设立遗嘱的行为,与其身份密不可分,法律特别规定遗嘱行为不得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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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认定遗嘱的效力时,判断立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以设立遗嘱时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为标准。除本条所列情形外,遗嘱无效的情形还有:遗嘱处分了遗嘱人无权处分的财产,该无权处分财产的部分无效;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能够用书面或录音方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自由受宪法和法律的限制。凡遗嘱人所立的遗嘱违法了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该遗嘱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遗嘱自由不得违背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由于遗嘱具有改变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等效力,关系到继承人实际继承遗产权利的取得或丧失,因而,继承法一方面赋予了公民处分自己遗产的自由权,另一方面又要求公民在处分遗产时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如果遗嘱的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的,则该遗嘱无效。


  遗嘱自由不得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要遗产份额。《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由于历史、文化、经济发展阶段等原因,家庭财富传承的法律意识相对薄弱,不少人对遗嘱这样的基本法律文件,仍然停在不写或者不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协助,而自己随便写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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