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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成立的条件

来源:国大京信    发布时间:2019-12-06    浏览次数:

  遗嘱成立的条件

  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遗嘱人必须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立遗嘱;遗嘱内容必须合法等。遗嘱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指定遗嘱继承人。同时必须写清指定继承人的姓名。

  (2)指定遗嘱继承人不能继承时由谁继承。如甲有妻子、儿子和哥哥3个法定继承人。甲与儿子素来不和睦,于是立遗嘱决定其死后全部财产由妻继承。但是考虑其妻多病可能先于甲死亡,此时甲在遗嘱中指明,如其妻不能继承,其全部财产由其兄继承。

  (3)指定遗产的具体分配份额和分配方法。遗嘱人应当在遗嘱中列出自己意欲处分的财产清单,说明各项财产的名称、数量或价值以及存放地点,对有的财产还要说明如何取得等。

  (4)附加遗嘱继承人的义务。

  (5)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人除了可以在遗嘱中直接指定遗嘱执行人以外,还可以在遗嘱中委托他人代自己指定遗嘱执行人。以上为遗嘱的内容,但并不是每一份遗嘱都必须包括这些内容,而且遗嘱内容也不限于这些,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实际需要,在遗嘱中对其他事情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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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历史、文化、经济发展阶段等原因,家庭财富传承的法律意识相对薄弱,不少人对遗嘱这样的基本法律文件,仍然停在不写或者不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协助,而自己随便写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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