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房产继承
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遗嘱人应当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自书遗嘱不需要证人就当然地具有遗嘱的效力,这一点不同于代书遗嘱需要证人来证明。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真是意思表示,是指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根据其内心的真实意愿作出的,反映其内心的意思。《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凡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行为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民事行为的,是无效民事行为。《继承法》第22条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在民法上,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恐吓、威胁、逼迫等手段预示要对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或名誉等施加某种现实的或将来的危害,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心理,陷人意志不自由状态,从而作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遗嘱在先原则”是各国适用法定继承的通例。无论是以法定继承为主的国家,还是以遗嘱继承为主的国家,法定继承都必须以无遗嘱为发生前提,这是各国继承立法上普遍确立的原则,体现了法律对被继承人依法处分个人财产的充分尊重和保护。尤其近代以来,身份继承被财产继承取代,传统的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相互排斥、互不兼容的思想已彻底改变,法定继承逐渐变通为对遗嘱继承的补充。
由于历史、文化、经济发展阶段等原因,家庭财富传承的法律意识相对薄弱,不少人对遗嘱这样的基本法律文件,仍然停在不写或者不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协助,而自己随便写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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