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产继承中男女平等吗?
我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男尊女卑的思想根深蒂固,尤其是我国在继承遗产上一直实行的是宗祧继承制度,继承遗产首先考虑的是宗族和血统因素,将继承的范围限制在直系血亲中的男性卑亲属,因此,女子在正常情况下不得继承遗产。在民国初年的北洋政府时期,大理院还仍然坚持实行宗祧继承,北伐战争时期,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确定了女性继承遗产的权利,但在当时继承遗产的女性仅限于未出嫁女子。直到1930年国民党政府时期颁布的民法继承编,才最终确认了男女具有平等的继承权。
[案情]1970年,黄某夫妇结婚,生有一儿一女,儿子黄青,女儿黄兰。1993年,黄兰出嫁,父母送给她1万元为嫁妆。1998年,黄某夫妇相继去世,留下的遗产是2间房屋和2万元存款。黄青认为,黄兰已出嫁多年,平时很少回家,而且在结婚时,父母已给了她不少嫁妆,自己是父母的独子,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所以,父母遗留的房子、财产应由自己继承。黄兰认为,女儿与儿子应当享有平等的继承权,父母给的嫁妆不是遗产,不能算是继承,于是,在要求分割遗产被拒绝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法律规定继承父母遗产。
[分析]黄青的理解是错误的。《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被继承人的子女,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继承权,都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本案中的黄青和黄兰应当依法均等地分割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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