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遗赠人不履行扶养义务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原告朱某1与被告朱某某系远房叔侄关系。双方当事人于2003年3月4日达成了赡养协议,并于次日在重庆市永川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协议约定从双方签字之日起,朱某某承担朱某1的全部赡养义务,朱某1去世后的所有财产归朱某某所有;朱某1的生养死葬由朱某某负责,朱某某负责朱某1的全部生活费用;朱某1所有的安置房一套,在朱某1有生之年,该房屋由朱某1居住,双方都无权处理该房屋的产权,朱某1逝世后,朱某某才享有继承朱某1房屋的产权。协议签订后,双方按照协议各自履行自已权利和义务。但在共同生活五个月之后,双方多次发生纠纷,经村社干部调解未果。朱某1因从2008年8月起每月能领取500元养老保险金,于同月搬回自己家中居住至今,此后朱某某只是为朱某1垫交水、电、气费,未支付生活费。原告朱某1起诉要求解除该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赡养协议,实为遗赠扶养协议,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双方都应当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本案中,朱某某未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每天向朱某1支付生活费10元人民币的义务,已构成违约,朱某1有权请求解除协议,故对朱某1要求解除与朱某某签订的赡养协议予以支持。双方解除协议后,朱某某为朱某1垫付的费用可另案处理,但朱某某辩解不同意解除协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朱某1与朱某某于2008年3月4日签订的赡养协议。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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