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电话
国大京信咨询电话
您的位置:首页 > 常见问题 >

再婚配偶是否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来源:国大京信    发布时间:2019-11-07    浏览次数:

  再婚配偶是否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原告王某某系被继承人王某与前妻的婚生子女。1989年7月,王某与被告赵某某再婚,婚后无子女。被继承人王某于1985年购买房产一套。1987年7月,王某又购买房产一套。原告与被告为分割遗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被告赵某某因看中被继承人王某的财产而与其结婚。婚后,被告经常虐待被继承人。被继承人生病时被告也不送其去医院治疗,任其在家中忍受痛苦。直至被继承人病危时,被告才通知原告王某某。原告请5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丧失其继承权,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由原告继承。

1548294160317449.jpg

  被告辩称,王某在与被告结婚后,才归还婚前购房贷款,应视为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了个人贷款,应当在遗产中扣还。原告具有赡养能力与条件,长期以来对王某没有承担过任何赡养义务,因此其继承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被告与王某登记结婚,在王某晚年与其共同生活,相依为命,相敬如宾,被告不仅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的遗产,依法还应多分。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是被继承人王某的亲生子女,被告赵某某是王某的妻子,依照《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原、被告均为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原告所诉赵某某虐待王某,应丧失继承权的主张,以及赵某某提出原告不尽赡养义务,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的主张,均因不能举出相应的证据,不予支持。


  赵某某与王某结婚时间较短,婚后一直在家休息,没有从事经营性工作,没有收入。王某归还婚前买房的贷款时,是动用自己账户上的资金。这部分资金是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不能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赵某某在王某生前与其共同生活,直至王某死亡,依照《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多分遗产。据此,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此案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遗产继承协议。


  北京国大京信法律咨询中心,有经验丰富的法律专业人员及专家团队,有权威的司法鉴定机构支持,合作。为每一个家庭量身制订合法有效的家庭财产继承方案。解决家庭财产继承中的疑难问题。


  咨询电话:010-60603488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金域国际中心B座—507室

1542246938259356.png

上一篇: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养子女是否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下一篇: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