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女对养父母的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
陈某与谭某生育有子陈某某,收养陈某1作养女,陈某、谭某购有房屋一套,陈某某、陈某1共同居住该房屋。后陈某、谭某相继去世。1998年6月7日陈某某办理房屋的产权继承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陈某某取得房产证后以其是该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要求陈某1搬出房屋引起纠纷。
原告陈某1诉称,作为陈某和谭某的养女,其享有与陈某某同样的继承权,应当依法继承房屋。
被告陈某某辩称,收养不成立,陈某1不享有继承权。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陈某、谭某的遗产应依法定继承处理。原告作为被继承人的养女,具有平等的继承权,陈某某及陈某1是陈某、谭某遗产的合法继承人,判决被继承人房屋由陈某某、陈某1各继承二分之一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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