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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与遗嘱继承、赠与的区别

来源:国大京信    发布时间:2019-05-31    浏览次数:

  遗赠与遗嘱继承、赠与的区别

  遗赠和遗嘱继承,都是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并于速嘱人死后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法律行为,世界各国的继承立法都规定有这两种制度,但在如何区分遗嘱继承和遗赠上却有着不同的标准。有的国家规定,遗赠不能是概括的遗赠,即遗赠的权利义务不能一并转移, 如果遗嘱指定某人承受全部权利义务,则该人为指定继承人,无论其是否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有的国家规定,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应以遗嘱中的指定为准,遗嘱中指定为继承人的,其承受财产为遗嘱继承,遗嘱中如果仅指定将某项财产移交某人而未指定其为继承人的,则为遗赠。有的国家规定,以承受遗产的主体区分遗嘱继承和遗赠,遗嘱人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某人承受遗产的,为遗嘱继承,遗嘱中指定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承受遗产的,为遗赠。如《法国民法典》规定了三种遗赠方式,即概括遗赠、部分概括遗赠和特定遗赠。


  概括遗赠,是指遗嘱人将其死后留有的财产全部赠与一人或数人的遗嘱处分。


  部分概括遗赠,是指遗嘱人将法律允许其处分的财产之一部分,如可处分财产的一半,或者其中的全部不动产、全部动产,或者动产、不动产中的确定部分,赠与他人的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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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定遗赠,也称单纯遗赠,是指遗赠人死亡时,赋予受赠人享有遗赠物权利的遗赠。特定遗赠一般不承担按照所受遗赠的比例清偿遗赠人生前债务或税款的责任。


  《德国民法典》第2087条规定:如果被继承人将其财产或将其财产的一部分赠子应得馈赠者,则此种处分视为指定继承人,即使应得馈赠者并未被继承人称作继承人亦如此。如果应得馈赠者只是被赠于个别物品,倘有疑义, 不推定其为继承人,即使该人被称作维承人亦如此,此规定选以接受死者遗产的多少面定,遗赠只能针对个别物品,否则就是遗产继承。


  (1)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遗嘱继承的主题限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既包括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也包括第二顺序的继承人。除此之外,取得代为继承权的晚辈直系血亲,以及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也可成为遗嘱继承人。而受遗赠人的范围则是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


  (2)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承担的义务不同。遗嘱继承人在享有继承遗产权利的同时,也负有清偿遗嘱人债务的义务。遗嘱继承人清偿遗嘱人的债务和税款,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受遗赠人除负担遗赠人附加的义务外,不承担清偿遗赠人所欠债务和税款的义务。但受遗赠人必须在清偿了遗赠人的债务和税款后,才可要求和接受遗赠。在遗赠人的债务和税款超过遗产的实际价值时,受遗赠人不得主张受遗赠权。


  (3)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接受遗产的方式不同。遗嘱继承人接受遗嘱继承的时间,法律没有作限制性的规定,只要遗嘱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没有作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视为接受继承。而若受遗赠人接受遗赠,应当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作出明确的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4)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遗嘱继承人有保管和直接参与遗产分配的权利和义务。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或组织,不可以直接参与遗产的分割,其只能从继承人或者遗嘱执行人处取得受遗赠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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