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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

来源:国大京信    发布时间:2019-05-30    浏览次数:

  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

  1.在罗马法上,遗嘱执行人原则上为承继遗嘱人人格的继承人,只在例外的情形下,依死后委任的方式委托继承人以外的人为遗嘱执行人。在欧洲中世纪,遗嘱执行人则只作为遗嘱人的中介人或受托人。遗嘱执行人是近现代民法上规定的制度,有关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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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国外立法有两种观点:一是固有说。认为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是基于其本身固有的权利,如《瑞士民法典》第518条规定:


  (1)遗嘱执行人与官方管理人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被继承人另有指示的,不在此限。


  (2)遗嘱执行人代表被继承人的意思,并作为受任人管理遗产,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交付遗赠以及根据被继承人的指示或依法律的有关规定分割遗产。


  (3)如果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为数人,只要被继承人无另行指示,则其共同行使前款的权利。二是代理说。认为遗嘱执行人是代理人或代表人,但对遗嘱执行人是代理谁,这里又分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是,遗嘱执行人是遗嘱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理由是遗嘱执行人的行为,是为了实现遗嘱人的意思,因而受制于遗嘱人意思的约束。法国立法采此观点,遗嘱人仅限于遗嘱的指定,不承认法院有选任遗嘱执行人的司法权。在英美法系国家,大多也都采此观点,将遗嘱执行人视为遗嘱人的代表人,因受托而管理遗产、清算并执行遗嘱。


  另一种观点是,遗嘱执行人是继承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理由是继承人应是遗嘱执行人,继承开始后,遗产已转化为继承人所有,遗嘱执行人的行为是为了保障继承人的利益,因而遗嘱执行人是继承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如《日本民法典》第1015条规定:遗嘱执行人视为继承人的代理人。


  我国继承法对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没有作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从遗嘱执行人的职责和任务来看,遗嘱执行人是依据其固有的权利来执行遗嘱,保护继承人和其他遗产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其既不是被继承人的代理人,也不是继承人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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