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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执行人

来源:国大京信    发布时间:2019-06-03    浏览次数:

  遗嘱执行人

  遗嘱执行人是指有权按照遗嘱人的意志执行遗嘱的人。《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确定的方式,继承法没有作限制性的规定,遗嘱执行人的确定主要是三种形式:


  1.遗嘱人指定的遗嘱执行人。遗嘱人可以用口头在生前指定遗嘱执行人,也可以用书面(自书、代书)、录音、公证等形式指定一人或数人担任遗嘱执行人。被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其他的公民或组织。遗嘱人指定遗嘱执行人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即遗嘱人无须征得被指定人的同意,只要遗嘱人一经指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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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法定继承人担任遗嘱执行人。如果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遗嘱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因各种原因不能担任遗嘱的执行或拒绝担任遗嘱执行人时,遗嘱执行人应当由法定继承人的全体或协商后指定其中的一人或数人担任,如果法定继承人对遗嘱执行人的确定协商不成,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裁决。


  3. 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继承开始地的基层社会组织担任遗嘱执行人,如果遗嘱人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没有法定继承人担任遗嘱执行人,遗嘱应由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基层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遗嘱执行人。遗嘱人指定遗嘱执行人,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其无需征得被其指定的人的同意。但被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是否同意,也完全取决于被指定的遗嘱执行人的意思表示,其可以接受指定担任遗嘱执行人,也可以拒绝担任遗嘱执行人,即遗嘱执行人接受或不接受指定也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不受遗嘱指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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