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的法律效力(上)
遗赠的效力是以遗赠人死亡为前提条件的,如果遗赠是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则遗赠在条件成就或期限的到来时发生法律效力。如果遗赠人死亡前,遗嘱中所设立的条件已经成就,遗赠也必须在遗赠人死亡时生效。
对于遗赠发生法律效力时,受遗赠人是当然地取得遗赠物,还是有待于遗赠标的物的交付或转移登记后才取得该项财产,各国继承立法都有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2175条规定:被继承人遗赠自己对继承人享有的债权,或遗赠一项由继承人的物或权利所负担的权利,因继承开始,由于权利和债务的混同或由于权利和负担合并而消灭的法律关系,在遗赠时视为不消灭。这就是说,如果受益人依遗嘱应取得遗产的全部或一部,被认为是被继承人的指定。在物权公示原则上,德国采取形式主义的立法例,即物权的变动,动产须有动产交付,不动产须进行不动产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除遗嘱指定继承人或法律视为继承人以外,遗赠仅具有债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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