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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三)

来源:国大京信    发布时间:2019-05-16    浏览次数: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三)

  遗赠扶养协议中途翻悔的法律后果:

  (1)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例如,扶养人故意降低扶养标准, 或在精神上、物质上虐待被扶养人,致使协议不得不解除的,扶养人不再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已经支出的扶养费受扶养人一般不作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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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费用。例如,受扶养人对已经确定为遗赠的遗产,不得故意毁损或擅自处分、出卖或转让,如果因受扶养人恶意的行为使其财产减少,并影响到扶养人的利益致使协议不得不解除,受扶养人应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机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一般不予补偿; 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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