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开始的时间如何确定(三)
两个以上互有继承权的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如果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则各死亡人的死亡时间应当如何确定,这是一个直接影响到继承人利益的重要问题。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各国立法所采取的方法不尽相同,概括起来有三种立法例:
(1)死亡在后和死亡在先相结合的推定制:罗马法采取这种立法例。按罗马法规定,数人同时遇难而不能确定死亡先后的,推定成熟子女后于父母而死亡,未成熟子女先于父母而死亡。
(2)同时死亡推定制。日本、瑞士、德国、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等采取这种立法例。例如,《日本民法典》第32条之二规定:“死亡的数人中,某一人是否于他人死亡后尚生存事不明时,推定该数人同时死亡。”
(3)死亡在后推定制(生存推定制)。英国、法国采取这种立法例。英国1925年《财产法法案》第184条规定:两人同时遇难,不能确定谁先死亡的,年轻者视作较年长者后死亡。
我国《继承法》对互有继承权的数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应如何确定其死亡的先后顺序,没有作出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了解释,确定了死亡在先和同时死亡相结合的推定制。
该《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的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继承。”其规则是,对没有继承人的死亡人和长辈的死亡人(各死亡人都有继承人)实行的是死亡在先的推定制;而对同辈的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实行的则是同时死亡推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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