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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六)

来源:国大京信    发布时间:2019-04-16    浏览次数:

  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六)

  第四,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对此,各国立法般都不认其其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以共同受赠、继承的财产,当然为夫妻共有财产。一方或双方继承、共同财产的范围。这样做的后果是,受赠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则,扩大退画的情况而言,显然侵害了继承人或者受共同财广对于限制只许一方继承或者一方受赠白和财产所有人支配财产的意志的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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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新修订的《婚姻法》对此作了赠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对被继承人和限制性的规定,这就是“遗嘱或赠与合明确规定只将遗产或者财产处分给夫妻一方的,商中定兵日夫委方的财产除外,这就是说,如果遗网或者赠与合同他方不享有这项财产的所有权,不作为其同财产。

 

  第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这些财产主要包括:

  (1) 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双方取得的任何债权均为预期的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取得的债权亦属夫妻共同财产。该种债权,包括各种债权及记载债权的文书即有价证券,包括这些债权实现所获得的财产利益。如夫或妻一方购买奖券而中奖、购买股票的增值,均为夫妻共有财产。

 

  (2) 其他如获得的资助、捐助等等,也为夫妻共有财产。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还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在离婚案件处理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住房公积金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和应得的部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外的,则属于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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