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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五)

来源:国大京信    发布时间:2019-04-15    浏览次数:

  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五)

  在婚后所得共同共有的体制下,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一方面应当确定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另方面要确定夫妻个人财产范围。《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分为五个部分,只要是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即直接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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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工资、奖金。工资、奖金,即为劳动所得报酬,指夫或妻一方或者 双方从事切劳动包括脑力劳动、 体力劳动所获得的工资报酬和奖金报酬。

 

  第二,生产、经营的收益。这里强调的是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诸如承包、租赁等,凡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方或双方经营承包、租赁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合伙等等,其所获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夫妻共同取得的知识产权,如共同写作的书籍、论文,共同发明的专利等,归夫妻共同享有,其所得经济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属于个人所有,依该权利已经取得的经济利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尚未取得的经济利益即预期利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现实中,很多离婚的夫妻争议对一方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例如,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写作的著作,离婚时还没有得到辅酬,对方要求对该著作权全部或者对其预期的财产权利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种要求是无理的,因为一方面知识产权是权利人的权利,不是权利人就不能获得这个权利;

 

  另一方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是夫共同财产,著作权的稿酬等还没有获得,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对此,各国立法般都不认其其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以共同受赠、继承的财产,当然为夫妻共有财产。一方或双方继承、共同财产的范围。这样做的后果是,受赠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则,扩大退画的情况而言,显然侵害了继承人或者受共同财广对于限制只许一方继承或者一方受赠白和财产所有人支配财产的意志的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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