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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四)

来源:国大京信    发布时间:2019-04-12    浏览次数:

  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四)

  夫妻共有财产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夫妻共有财产的发生以夫妻关系缔结为前提,以夫妻没有选择其他夫妻财产制为必要条件,依照法律的规定而产生。任何共同共有关系的产生均须依一定的法定共同关系的存在为依据,夫妻共有财产同样如此。由于夫妻共有财产具有多种形式,法律准许夫妻共同选择法律规定以外的财产制形式,因而,夫妻共有财产不仅要以夫妻关系的缔结为前提,还必须具备夫妻没有选择其他财产制形式为条件,并非因存在夫妻关系而必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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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夫与妻是两个权利主体,不是一个权利主体。正因为这样,才对财产的所有关系构成共有关系。在理论上有种主张认为夫妻构成家庭就是一个主体,对外享有一个权利,是一个整体。 这种观点不准确。诚然,在夫妻共有财产中,夫妻享有的是一个权利,即共有权,但作为它的主体的夫妻却是两个具有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独立主体,是独立的人。将夫妻作为一个整体对待有其道理,但是因此而认为夫妻是一个共同的权利主体,则是错误的。如果是那样的话,也就构不成夫妻共有财产了。

 

  第三,形成夫妻共同财产,一是婚后所得,二是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得。在一般情况下是双方所得,但是仅仅一方工作获得报酬,而另一方没有工作,对家庭没有实际的财产贡献,同样也构成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共有权。这一点,与合伙构成合伙共有财产和夫妻以外的家庭成员构成家庭共有财产不同。合伙人不向合伙投资,不创造利益,就不会享有合伙财产的权利,也就不是合伙人。其他家庭成员成为家庭共同财产的主体,应当向家庭做出财产贡献,否则也不能形成家庭共有财产。

 

  第四,在夫妻共有财产存续期间,夫妻作为共有人,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不到夫妻关系消灭,共同共有关系不能终止,共有财产不得分割。

 

  夫妻共有财产作为亲属法上的概念,受到婚姻法学界的广泛重视,成为婚姻家庭法理论研究的一个重点问题,尤其是在处理离婚时的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的实务上,给予更高的重视。然而,夫妻共有财产作为共有权的一个种类,在物权法上具有重要意义,着重于研究夫妻作为共有主体构成共同共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着力于研究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而是为了揭示这种共有的内在规律性。因此,有必要在财产法领域,即在物权法的研究中,加强对夫妻共有财产的研究,深人研究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律和特点,对于全面发展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夫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极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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