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电话
国大京信咨询电话
您的位置:首页 > 常见问题 >

遗赠继承纠纷案

来源:国大京信    发布时间:2019-03-11    浏览次数:

  遗赠继承纠纷案

  范四是某美术学院讲师,李三是某中学教师。范四舅父李某是个画家,离婚后与儿子李三一起生活。范四10岁时离开父母到省城舅父家寄宿上学并向舅父学画。2002年考上美术学院,后留校任教。2004年6月10日李某外出写生,因车祸负重伤。 12日,李三与范四赶到,由在场一名医生、两名护士作证,李某留下口头遗嘱:多年珍藏的10幅画赠给范四,范四未作任何表示。2008年年底,范四想起舅父遗嘱,遂向李三索要10幅名画。李三不给。范四起诉到人民法院,被驳回。

1552268505165400.jpg

  本案涉及遗赠的效力问题。根据本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作出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按法定继承办理。在本案中,李三是李某的法定继承人,范四是受遗赠人。范四当李某于2004年6月12日留下遗嘱时,就已知道舅父赠给自己名画,但没有明确表示是否接受遗赠,在以后的两个月内,也未明确表示,直到2008年才向李三索要舅父的名画,显然已超过法定的期限,应视为范四自动放弃受遗赠。放弃受遗赠的,按法定继承办理。因此,人民法院驳回范四的起诉是正确的。

1542246938259356.png

上一篇:再婚的女婿继承纠纷案
下一篇:人寿保险中的保险金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