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电话
国大京信咨询电话
您的位置:首页 > 常见问题 >

再婚的女婿继承纠纷案

来源:国大京信    发布时间:2019-03-08    浏览次数:

  再婚的女婿继承纠纷案

  王某与刘甲独生女儿刘女于1982年结婚,邮后夫妻一直与刘甲共同生活,王某视刘甲如亲生父亲。1990年,刘女因车祸死亡。刘甲因非伤过度,患了重病。王某后虽另婚,但仍像过去那样照料刘甲,请医送药,料理日常起居。1992年刘甲去世,王某又为他送了终。不久,刘甲之弟刘乙回来,要继承哥哥的遗产,他认为王某是女婿,不能继承,他是唯一的继承人。王某不同意,起诉到人民法院。

1550108472853706.jpg

  本案涉及女婿是否有权继承岳父母遗产的问题。根据本条规定,儿媳妇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不是血亲关系,原则上不享有继承权。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女婿或儿媳不仅在配偶在世时尽心赡养老人,而且在丧偶后仍尽赡养义务。为鼓励这种尊老养老的高尚品德,本着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遗产。本案中,王某与刘女婚后一直与刘甲共同生活,在刘女死后对刘甲尽了所有的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刘甲的遗产。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刘乙,在王某未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无权继承刘甲的遗产。

1542246938259356.png

上一篇:唐某遗产继承案
下一篇:遗赠继承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