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分割财产案
周医生的丈夫在一次翻车事故中死亡,当时,周医生已怀孕6个月。丈夫死后,遗有属于他个人的存款10,000元,周医生的婆婆要求与儿媳平分这笔遗产。周医生不同意,认为自己肚子里的孩子也应该有一份儿,婆婆认为孩子尚未出生,不能算是完整的人,再说是死是活还未知,不能多分给周医生,强烈要求平分财产。双方为此争执不休,无奈之下,周医生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要求自己肚子里的孩子也应分得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8条的规定,胎儿有继承权,所以,周医生丈夫的遗产中应该为未出世的胎儿保留一份。
本案涉及胎儿预留遗产份额的问题。根据本条规定,胎儿有继承权。但是胎儿的继承权是法定预留的,并不是必然成为现实。只有胎儿出生后,才能现实享有继承权。如果出生时是死胎,则也不能实现继承权。因此,本条规定只是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所保留的遗产份额,一般应等同于各继承人所取得的遗产份额的平均数。因此,不是孕妇可多分遗产,而是在分割遗产时应预先留下死者遗腹子(女)应有的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所留份额仍由法定继承人共同分割继承。因此,周医生的婆婆不能要求平分这笔遗产,而必须为她的遗腹孙子(女)留下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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