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遗产纠纷案
刘甲(男)21岁,山西某工科大学学生。刘乙(男)52岁,某村农民。刘丙(男)已故,原系某村养猪专业户。
刘丙与其妻没有婚生子女,早年收养王某为养子,改名刘乙,刘乙婚后生一子刘甲,2007年,刘乙因病早逝。2002 年,刘丙与其妻先后逝世。刘甲以刘丙养孙的身份要求继承祖父的遗产。刘丙的胞弟刘丁也提出要继承其兄刘丙的遗产,理由是刘甲是刘丙的第三代,而且是养孙,没有继承权。自己是刘丙的同辈人,而且是同胞兄弟,是刘丙的遗产唯继承人。为此,二人发生争执,刘甲诉至法院。
本案涉及代位继承的问题。我国《继承法》 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遗产份额。”我国《婚姻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于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本案中,养子刘乙有继承其养父刘丙遗产的权利,他早于养父死亡,其子刘甲可以代位继承其继承的遗产份额。刘丁是刘丙的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在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代位继承的情况下,刘丁无权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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