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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人继承应当按照遗赠关系处理

来源:国大京信    发布时间:2019-02-14    浏览次数:

  同居人继承应当按照遗赠关系处理

  李某和陈某于20002年相识,2004年同居,但双方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6月,李某得知自己身患重症,便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以书面遗嘱的形式,指定由“妻子”陈某继承。李某在遗嘱中写道:“我与陈某共同生活多年,感情甚好,已形成事实上的夫妻关系,为表达对父母的养育之恩,我要求陈某在取得房产权之时,付给我父母15万元养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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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2月李某去世,李某的父母向陈某主张他们对李某房产的法定继承权。而陈某认为,她和李某同居多年,已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因此有权按遗嘱继承李某的财产。

 

  本案涉及同居人是否有权继承的问题。陈某和李某于2004年同居认为“已经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没有法律依据。陈某和李某之间是同居关系,陈某不是李某法律上的配偶,即不是法定继承人。李某立遗嘱将房产指定由陈某继承,实质是将房产于死后赠与陈某,属于遗赠。李某在遗嘱中同时说明,陈某在获得房产时应支付其父母15万元的养老费,因此这是一个附条件的遗赠。只有陈某满足了这个条件,她才能最终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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