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嫁的寡妇和随嫁的子女同样享有继承权
张女和王男是同村的老乡,经人介绍,于1990年认识并结了婚。王男的父母于2003年去世。2005年,王男由于突然得了一场大病,于2006 年病故,剩下了张女和两个女儿,大女儿15岁、小女儿6岁。2007年,张女同同村的一个40多岁的单身汉结了婚。张女的再婚遭到了家中亲属的反对,因为张女再婚住用了其与前夫的两间瓦房,前夫的亲属们提出要收回这两间房。”让张女及女儿们全家搬走。张女不愿意搬走,于是亲属们就想尽各种办法去张女家中闹事,希望她能把房子让出来,在张女前夫亲属的观念中,张女 当年是嫁到王家的媳妇,是王家人,现如今,张女改嫁了,就不再是王家的人了,也不能再住进王家的房子。张女也没有生儿子 ,两个女儿在农村的传统观念中也不能继承其父亲的房子。由于张女及女儿始终不搬走,王家的亲属就到人民法院起诉了张女,要求其搬出王男的两间瓦房,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9条关于“继承权男女平等” 的规定,丧偶的妇女及其子女有权继承遗产。 寡妇再嫁时带走所继承的遗产,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人的阻挠、干涉。该案中张女因改嫁, 亲属要收回张女所有的房屋,他们侵犯了张女及其女儿们的合法的继承权,张女在农村 虽然没能给王家生儿子,但是张女的女儿在法律 上依法享有继承权。由于王男的父母已先于王男去世,因此,王男的全部遗产应由其妻和女儿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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