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的遗产该归谁
“五保户”林甲入敬老院前,同村村民林乙与其签订了扶养协议,协议写明:林甲的责任田、几间房屋由林乙耕管,林甲生前的口粮、生活费用、死后埋葬费均由林乙供给或支付,林甲死后遗产归林乙所有。协议订立后,林甲即入敬老院生活,林乙提供了林甲的口粮及少量生活费用,村委会也承担了林甲的部分生活费用。某日,林甲被摩托车撞死,肇事者对此负全部责任,依法应承担死者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共计2万余元。案发后,就如何处理林甲的遗产存在四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林甲的遗产应由林乙享有;第二种意见认为林甲的遗产应由林甲的远亲享有;第三种意见认为林甲的遗产应由村委会敬老院和林乙共同享有;第四种意见认为林甲的遗产应由村委会、林乙共同享有。
本案涉及“五保户”林甲的遗产归属问题。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可见,为了使“五保户”这类孤寡老人的生养死葬得到法律保障,我国法律专门设置了财产合同关系与同志式的互助合作关系相结合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
本案“五保户”林甲生前与林乙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林乙按协议提供了林甲的口粮和少量生活费用,履行了部分扶养义务,依法享有接受林甲遗赠财物的权利。村委会虽然没有与林甲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但事实上村委会承担了林甲生前的部分生活费用,履行了对林甲的部分扶养义务。敬老院作为村集体组织的下属单位,其职责是代表村集体组织对本村的“五保户”等孤寡老人安置生养死葬,敬老院负责林甲生前的饮食起居等事项,实际上是村委会对林甲实施日常生活照顾、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体现。既然对林甲生前尽了事实上的扶养义务,依法就应该享有接受林甲遗赠财物的权利。因此,林甲的遗产应该由林乙和村委会根据对“五保户”林甲履行扶养义务程度大小的比例依法共同享有。林甲的远亲既不是法定继承人,也未对林甲生前履行扶养义务,依法不享有林甲遗赠财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