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自相矛盾的遗嘱纠纷案
王某系河某村农民,家有房产三间,老伴早亡。有两个儿子王江和王海。1996年和1998年王江、王海相继结婚。王江无工作,在家务农,没有固定收入;王海在村小学任教,经济较其兄要好,并收入稳定。2000年,王某考虑到这一情况,立下遗嘱,“我死后,房产归王江继承。”并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此后,王江进城开办了贸易公司,生意越做越红火,收入颇丰,相比之下,仍当小学教师的王海显得寒酸多了。根据变化了的这一情况,2003年,王某又写下遗嘱,“我死后,房产归王海继承。”写后将遗嘱交给了王海。2006年,王某去世,王江、王海因房产继承发生了争执,二人各持一份遗嘱,王江说,我这份遗嘱是公正遗嘱,应当有效;王海说,我这份遗嘱是最后遗嘱,应当有效。各有各的理,争执不下。
本案是关于遗嘱效力的争议纠纷。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新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录音、口头遗嘱,不能撤销、变更公正遗嘱。”本案中王某有权变更自己的遗嘱。但是,王某2000年所立的遗嘱办理了公证,而2003年立遗嘱时未办公证,因此,后一份遗嘱不能变更前一份公证遗嘱的内容。本案应以公正遗嘱为准,房产归王江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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