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变更自书遗嘱案
谢某结婚以后无儿无女,于是收养了一儿一女。2003年儿子、女儿都参加了工作,在这一年里儿子结了婚,开始自己独立生活。2004年谢妻病逝。谢某感到自己老了,于是自书遗嘱指定全部财产平均分成两份,待自己死后由儿子和女儿分别继承。立遗嘱前,儿子还每月寄赡养费给谢某,并常去看他。立遗嘱后,儿子便不再寄赡养费了,谢某因此对儿子十分不满。2008年谢某病危住院,女儿日夜守在医院照顾父亲,但儿子却从未到医院看望。谢某病情日益加重,于是在有一位医生和一位护士在场的情况下,谢某口头立下遗嘱,声称其全部遗产由女儿继承。谢某死后,他儿子不承认此口头遗嘱有效,要求继承父亲留下的财产。
本案是关于紧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是否可以变更自书遗嘱的案例。根据法律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的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也明确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谢某先是自书遗嘱,将遗产处分给儿子和女儿,但儿子却因此不再赡养老人。谢某在病危之时用口头遗嘱的方式变更原先所立遗嘱,完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其危急情况下,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所立的,是有效的遗嘱。所以,谢某以口头遗嘱变更原先所立自书遗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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