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电话
国大京信咨询电话
您的位置:首页 > 常见问题 >

遗嘱小知识(二)

来源:国大京信    发布时间:2018-12-14    浏览次数:

  遗嘱小知识(二)

1538034923723505.jpg

  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是指公民具有设立遗嘱的能力和资格。《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所设立的遗嘱无效。依此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遗嘱能力,其所立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除此之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都不具有遗嘱能力,所立的遗嘱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摘自《继承法》孙若军编著

 

上一篇:遗嘱小知识(一)
下一篇:遗嘱小知识(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