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小知识(三)
来源:国大京信 发布时间:2018-12-17 浏览次数:次
遗嘱小知识(三)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所谓真实意思表示,是指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完成。这是因为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财产所做的处分,具有严格的人身专属性,只能由遗嘱人独立地作出意思表示,他人不得代为表示,即遗嘱人不适用民法上有关民事代理的规定。由代理人代理的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继承法》第22条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摘自《继承法》孙若军编著
上一篇:遗嘱小知识(二)
下一篇:遗嘱小知识(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