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电话
国大京信咨询电话
您的位置:首页 > 常见问题 >

遗嘱小知识(三)

来源:国大京信    发布时间:2018-12-17    浏览次数:

  遗嘱小知识(三)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所谓真实意思表示,是指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完成。这是因为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财产所做的处分,具有严格的人身专属性,只能由遗嘱人独立地作出意思表示,他人不得代为表示,即遗嘱人不适用民法上有关民事代理的规定。由代理人代理的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1538036880714587.jpg

  《继承法》第22条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摘自《继承法》孙若军编著

1542246938259356.png

上一篇:遗嘱小知识(二)
下一篇:遗嘱小知识(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