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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引发遗产纠纷 法院判决遗嘱无效

来源:国大京信    发布时间:2018-08-18    浏览次数:

  代书遗嘱引发遗产纠纷 法院判决遗嘱无效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老人对自己身后财产的分配更有了主见,也日趋规范。除了自立遗嘱、公证遗嘱等常用方式,代书遗嘱也成为了一些老人的选择。然而,有些老人在去世后却因遗嘱内容或形式问题引发家属纷争不断。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代书遗嘱引发的遗产纠纷案件,法院最终认定该代书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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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4年5月14日,李某连与王某良登记再婚,婚前,王某良共生有六个子女即王某明、王某青、王某华、王某苗、王某琴、王某芝,而李某连也带来自己的女儿王某枝一起生活,王某枝已与王某良形成了继父女关系。

 

  1993年,李某连与王某良共同购买了一套71平方米的单位房改房,房产证上注明为李某连与王某良夫妻共同所有。

 

  此后王某良长年多病,常常住院治疗,2010年3月3日,王某良亲自书写了一份遗嘱,遗嘱中写明:此房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今后不论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先去世,均由尚在的一方居住直至去世为止,他人不得干涉;夫妻双方都去世后,其该房屋产权则由王某芝和王某枝两人共同继承。

 

  2011年,王某良因脑血栓、高血压住院,其病情严重,已不能动,也不能用语言表达。2011年10月21日,律师身份的雷某韩为王某良代书了一份遗嘱,代书遗嘱中写明:在其死后,现住的这套住房归李某连所有。陈某群、罗某珍两人在场见证。

 

  遗嘱中,没有王某良的签名,但盖有手印。事后,本来不在立代书遗嘱现场的谭某良、朱某星也在该份遗嘱上签了名。而王某明、王某青、王某华、王某苗、王某琴、王某芝对该份代书遗嘱一无所知,直至本案诉讼时才知晓该份遗嘱。

 

  2013年10月13日,王某良去世。现诉争之房由李某连居住、出租至今。2015年5月4日,李某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属于被继承人王某良所有的房屋其中一半的产权全部由其继承。而六被告不认可该代书遗嘱的效力,坚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多次调解,双方均各持己见,调解未成。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应系遗嘱继承纠纷。本案中,被继承人王某良曾于2010年3月31日自书了一份遗嘱,表明了他当时的真实意思,而一年后,即2011年10月21日又形成了一份代书遗嘱,该代书遗嘱与之前的自书遗嘱内容相差较大,而立代书遗嘱时,王某良已经不能动了,不能用语言表达,精神状态不好,依据当时情况,代书人应很难通过王某良的些许肢体语言来准确把握其真实意思,结合被继承人一年前的自书遗嘱内容情况,本院认为该代书遗嘱的内容不能确定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的表达,且在形式上,已无法找到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来证实,因此,本案中的代书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李某连基于此代书遗嘱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连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合法而有效的遗嘱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对个人财产做出真实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随着经济生活的不断改善,个人合法财产总体上呈现逐渐递增的态势。涉诉继承纠纷所牵涉的财产金额动辄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上千万元。因此遗嘱上差之毫厘,很容易发生分配中的谬之千里。尤其是非本人书写的代书遗嘱内容很容易违背立遗嘱人的本意,也有可能被变造伪造,为此法律对其形式进行了严格限定。代书遗嘱在形式上有三个方面须注意:现场应有两名以上见证人,且见证人满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代书人最好是见证人之一,并在写完遗嘱后在代书遗嘱上签名确认;代书遗嘱写完后,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均应当签名,并且注明日期,如果有条件最好现场全程录像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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