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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不公正有效么

来源:国大京信    发布时间:2020-08-20    浏览次数:

  遗嘱不公正有效么

  公证不是必须的形式。如果自书遗嘱的订立人有行为能力,遗嘱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格式符合法律规定。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遗嘱如果能经过公证,一定程度上就能避免无效的可能。在富有经验的律师帮助下,在订立遗嘱的流程上,即便不通过公证,也可以通过询问笔录、录音、录像以及安排见证人等方式,达到证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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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应当尊重本人的意愿,即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点与《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原则类似,如果一旦事后证明所立遗嘱乃是受胁迫或是受欺骗,那么遗嘱将被认定无效。


  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的,其后虽丧失遗嘱能力,遗嘱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中明确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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