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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继承权立遗嘱

来源:国大京信    发布时间:2020-05-30    浏览次数:

  法律继承权立遗嘱

  现代社会在社会本位理念的指引下,对遗嘱自由也进行一定的限制,表现之一就是规定的特留份。我国《继承法》没有确立特留份,在第19条中明确规定的为必留份,根据该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因此,遗嘱不符合该条法律规定的,也不能有效。对该条的理解须注意:

  第一,享有继承“必要的遗产份额”的继承人必须同时具备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两个条件。必要的遗产份额,是指保证这部分继承人基本生活需要的遗产份额,与应继份额并不是同一的概念;它既可以少于法定继承人均分的应继份,也可以大于法定继承人均分的应继份。基本生活需要,应是指能够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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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法定继承人是否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应以继承开始时即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为准,而不能以遗嘱人立遗嘱时继承人的状况为准。


  第三,遗嘱中未为缺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时,遗嘱并非全部无效,而仅是涉及处分应保留份额遗产的遗嘱内容无效,其余内容仍可有效。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可参照遗嘱的分配原则处理。


  由于历史、文化、经济发展阶段等原因,家庭财富传承的法律意识相对薄弱,不少人对遗嘱这样的基本法律文件,仍然停在不写或者不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协助,而自己随便写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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