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按照自己的意愿将自己个人的合法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自书遗嘱。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称为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继承法意见》第40条的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自书遗嘱不需要证明人就当然的具有遗嘱的效力,这一点不同于代书遗嘱需要证人来证明。
订立遗嘱是重要的处分财产的民事活动,因而,根据《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只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遗嘱能力,不能从事设立遗嘱这种重大的民事活动。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从事民事活动,但设立遗嘱的行为,与其身份密不可分,法律特别规定遗嘱行为不得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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