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立遗嘱有法律效力
遗嘱中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这部分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或者有生活来源但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剥夺其继承权,无异于造成其生存危机,因此剥夺这种人继承权的遗嘱无效。根据《继承法意见》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遗嘱中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被继承人死亡,在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是因为被继承人死亡,承担的抚育子女的责任、义务也随之消失,但胎儿是需要抚育的,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其成长需要,减轻生存压力。根据《继承法意见》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继承遗产中扣回。也就是说,扣回胎儿应继承的份额后,其他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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