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遗嘱见证
《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有很多: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
除了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不需要他人见证外,其余三种都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另外,口头遗嘱还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订立,危急情况结束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失效。如果欠缺以上形式要件,会导致这三类遗嘱失效,所涉遗产依法定继承规定的原则处理。
见证人、录音录像的作用在于,这些人证、物证能说明遗嘱人订立的遗嘱是自己真实的意思,没有受到外来的影响,也没有受到威胁或者胁迫。这样的遗嘱才能明确它的效力。
这就是公证机关、律师在进行遗嘱公证、见证的时候,必须制作有关询问笔录,证明立遗嘱人的神志清醒、具备行为能力的原因。
由于历史、文化、经济发展阶段等原因,家庭财富传承的法律意识相对薄弱,不少人对遗嘱这样的基本法律文件,仍然停在不写或者不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协助,而自己随便写的阶段。
北京国大京信遗嘱继承机构,专业办理家庭财富继承方面的各种疑难案件,包括自书、代书、公证等遗嘱。立遗嘱过程由法律工作人员见证,权威鉴定机构鉴定,为家庭财富继承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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