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订立遗嘱
公民具有设立遗嘱、按照自己意愿处分财产的能力和资格。遗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设立遗嘱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订立遗嘱是重要的处分财产的民事活动,因而,根据《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只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遗嘱能力,不能从事设立遗嘱这种重大的民事活动。
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遗嘱人必须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立遗嘱;遗嘱内容必须合法等。遗嘱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指定遗嘱继承人。同时必须写清指定继承人的姓名。
(2)指定遗嘱继承人不能继承时由谁继承。
(3)指定遗产的具体分配份额和分配方法。遗嘱人应当在遗嘱中列出自己意欲处分的财产清单,说明各项财产的名称、数量或价值以及存放地点,对有的财产还要说明如何取得等。
(4)附加遗嘱继承人的义务。
(5)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人除了可以在遗嘱中直接指定遗嘱执行人以外,还可以在遗嘱中委托他人代自己指定遗嘱执行人。以上为遗嘱的内容,但并不是每一份遗嘱都必须包括这些内容,而且遗嘱内容也不限于这些,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实际需要,在遗嘱中对其他事情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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