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英东家族的争产风波
2013年10月28日,是霍英东逝世7周年忌日。同一天,其家族争产案在香港高等法院进行聆讯。这应该是霍英东最不想看到的一幕,之前霍家人给外人感觉直是平静和睦的,香港的名流们也认为霍英东的身后安排很稳妥。
霍英东同很多妻妾成群的香港富豪一样,有3房太太13名子女。他也深知家族内斗产生的弊端,早在1978年他55岁的时候就立好了遗嘱,规定三房配偶子女都是遗产受益人,在他死后20年内都不可分配剩余的遗产,而是按月支付定额生活费给各人。遗嘱中,他指定妹妹、妹夫霍慕勤夫妇,以及长房两个儿子霍震寰、霍震宇作为遗产执行人。
霍英东看似妥帖的遗嘱竟未能阻止家族后人逐利争产。2011年年底,表面一直“风平浪静”的霍家曝出财产纷争。长房三子霍震宇在香港高等法院起诉其二哥霍震寰,擅自分配父亲遗产并强迫家族其他成员同意,同时私吞遗产至少14亿港元,包括银行存款、公司股份、珠宝等。霍震宇要求撤销霍震寰以及年迈的姑姑霍慕勤的遗产执行人身份(另一遗产执行人已去世),改由已退休的法官罗志杰代替。
后此事因为与霍家相熟的社会名流介入调停,官司没打起来,暂时和解。但没多久,战火重燃。原因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获委任进行遗产调查时,发现霍英东曾将其持有的南沙项目的约25 %权益,通过旗下有荣公司以1港元,象征性出售给做慈善事业的霍英东基金会,但有荣公司可在2007年6月底前回购股份。然而到期后,有荣公司并未行使回购权,这部分权益也就不归入遗产和解协议中。据称,该项权益约30亿港元。
霍震宇认为,霍震寰隐瞒此事,损害了自己的利益。2013年4月,他再次提起诉讼,申请撤销和解协议。争产案法庭聆讯于2013年11月初结束。法官押后裁定。直至2014年1月3日,香港高等法院法官潘兆初最终裁定霍震寰胜诉,霍震宇重开争产案的申请失败。潘兆初在64页判词中指出,霍震宇早在争产案和解商议中,已经清楚知道南沙项目的回购权已失效,因此事件中不存在隐瞒的说法。
霍家兄弟争产案的主要原因还是“账目不清"。中国有一个传统观念,认为“财不可外露”。霍英东采取的财富传承的方式是“遗嘱+信托”。霍家富可敌国但是遗嘱中却没有一份清晰的账目,在执行的过程中对遗产范围出现争执也就在情理之中了。霍英东指定了家族中的四人作为遗产分配执行人,分别是霍震寰、霍震宇兄弟二人和霍慕勤夫妇。但是霍慕勤夫妇一个年事已高,一个已经离世,实际的受托人只有霍震寰、霍震宇兄弟二人。而兄弟二人又是受益人,很难保证处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既然当了“运动员”,怎么还能当“裁判员”呢?给执行人留出太大的自由裁量权,又没有规范和束缚,也没有留出一些弹性机制去弥补。一旦矛盾累积到一定程度,又没有其他缓冲机制,那么冲突、诉讼就变得不可避免。
要避开“家大业大”带来的纷争,一方面要尽可能在生前实施传承安排,通过“主动出击”的安排将资产的分配、管理、信托等变为既定事实。本书提及的李嘉诚的传承安排就很值得借鉴。另一方面,对大家族来说,家族治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步骤,通过建立能约束家庭成员的行为推则、民主议事方式,相互能够形成监督机制,定期交换意见,凝聚家族成员的向心力,从而降低矛盾发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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