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电话
国大京信咨询电话
您的位置:首页 > 常见问题 >

未安排“特留份”给必要的对象

来源:国大京信    发布时间:2019-09-26    浏览次数:

  未安排“特留份”给必要的对象

  “特留份”是一个很多人都不太熟悉的法律名词。假如订立遗嘱的时间较早,没有考虑订立遗嘱之后出生的孩子,那么财产的分配中就没有把这位家庭新成员考虑进去。也就是说,遗嘱中没有给这个孩子特别保留出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个份额被称为遗产的“特留份”。

1543457092835723.jpg

  为了保障没有劳动能力又无稳定收入的继承人的经济利益,我国《继承法》对遗嘱继承做了限制性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第37条做出了相类似的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所以,一方面,考虑到家庭新成员的因素,遗嘱要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另一方面,订立遗嘱时,对于法律上必须要安排特留份的人员,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避免发生遗嘱部分无效的情形。

1542246938259356.png

上一篇:立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为本人所有
下一篇:遗产先要清偿生前债务和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