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分配就是真正的公平吗?
根据我国《继承法》,法定继承人可以均等地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利。但是表面上的公平是真正的公平吗?
公司股权继承风波
让我们假想这样一个案例:某公司的创始人和实际控制人因突发疾病而英年早逝,因为没有遗嘱,其名下的所有股权就按照法定继承由其妻子、两个未成年的孩子以及依然健在的母亲继承。其实该公司是一家族企业,其母亲、胞弟、胞妹在这家企业都有管理和运营的参与,但是家人并没有想到会有这样的“飞来横祸”,因此也没有对股权做出任何安排。
根据法定继承的规定,逝者名下的股权就要在第一顺位继承人中进行平分,这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其妻子、母亲和两位子女,由于两位子女未成年,实际的管理和控制就自然交给“监护人”(遗孀),这就意味着这家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四分之三就落到了这位对该企业既不熟悉,也没有任何参与或贡献的遗孀手里,而家族重要成员母亲、胞弟和胞妹,最多能够分得的也就是四分之一的股权。
这样的安排从法律角度是“公平”的,但是是否“公平”地反映了逝者的意愿?这些我们无法揣测,但是没有传承的事先安排,而要服从法定继承的一刀切的“公允”安排,常常是一种无奈。
法律规定只是针对遗嘱缺失情况的补充,具有普遍广泛的适用意义,但是缺乏个性和针对性,更谈不上反映逝者作为财产所有人的意愿。是否“公允”对于继承、传承来说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财产的安排和分配是否真正反映了逝者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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