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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什么时候生效

来源:国大京信    发布时间:2019-07-23    浏览次数:

  遗嘱什么时候生效

  继承开始时间的确定。继承的开始,意味着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依此继承人可以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受遗赠人可以向遗嘱执行人或继承人表示接受遗赠及索取遗赠物。继承开始的原因是被继承人的死亡,而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时,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自然死亡。自然死亡,也称生理死亡,是指人生命的终结。关于人死亡的标准有多种理论,大体有心脏停跳说、呼吸停止说、脑死亡说等。我国目前在法律上是以心脏停止跳动作为自然人死亡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确认公民自然死亡的时间依据是:第一,医院出具的死亡证书上所确定的死亡时间。第二,户籍管理登记册上所记载的公民死亡的时间。当医院的死亡证书与户籍登记册记载的死亡时间不一致时,应以医院的死亡证书为准。凡利害关系人对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有争议的,应当诉请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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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法律对离开自己住所生死不明达到一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宣告失踪人死亡。宣告死亡是人民法院依审判程序推定公民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其与自然死亡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即宣告死亡同样是继承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根据《民法通则》第23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是,下落不明满4年的;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是指被宣告死亡人的近亲属,以及与其有某种利害关系的公民或单位。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并经公安机关或其他单位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届满,人民法院根据申请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属实,作出宣告死亡的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6各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由于宣告死亡只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因而,当宣告死亡的时间与公民实际死亡的时间不符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仍然生存的,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民法通则》第24条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6条规定: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例如,甲离家出走多年,一直杳无音信,其家人以为甲已经死亡,人民法院经其家人的申请对其作出死亡宣告。但事实是甲并没有死亡,那么,甲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买卖、借贷等行为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被宣告死亡的时间与该公民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时,并不影响其被宣告死亡时间的法律效力。即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被宣告死亡的人并未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民法通则》第24条、第25条规定,被宜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撒销对他的死亡宣告。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财产的公民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给予适当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0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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