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的条件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我国的代位继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是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和法定事由,是我国继承法规定的发生代位继承的先决条件。死亡包括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人民法院确定的失踪人死亡的日期,为失踪人宣告死亡的日期。
将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作为代位继承发生的唯一原因的国家,除我国外,还有苏联民法,该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和重孙子女、外重孙子女可代替自己的已在继承开始前亡故的父母而依第一顺序应召继承。而大多数国家都是将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设定为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放弃或丧失继承权。
被代位继承人只服于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能作为被代位继承人的,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及其直系卑亲属,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直系尊亲属或旁系血亲无权成为被代位继承人,即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均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不受代数的限制,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均先于其死亡时,其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这里所说的子女及孙子女、外孙子女均为被代位继承人。在我国作为被代位继承人的被继承人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而且还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事实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直接决定着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代位继承的基础是按支继承,即按子女划分为若干支,每一子女及其后裔为一支。遗产在亲系中是按支继承,每一支中又实行亲等近者优先继承的原则,如某一亲等近者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权,则由其晚辈直系卑血亲代位继承。凡本支存在后裔,继承的份额便不得由他支继承,因此被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血亲继承人是各国立法的通例,配偶之间不应发生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被代位继承人的旁系血亲或长辈直系血亲无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不受代数的限制,但以亲等近者优先,不能同时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依据上述《意见》第26条的规定,我国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包括: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具有法定的继承权。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具有法定的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的事由丧失了继承权,则其直系卑亲属也丧失代位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继承方式,法律对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及其应继份等均有直接的规定。由于遗嘱是以遗嘱人死亡作为生效要件的,因此,如果享有遗嘱继承权的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嘱即丧失法律效力,因此在遗嘱继承和遗赠中不发生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