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有效条件(五)
受禁治产宣告的人。所谓“禁治产人”是指心神丧失或精神衰弱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的人。受禁治产宣告的人主要是精神病人,痴呆人或浪费人。《德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因挥霍浪费致自己或其家属有可能陷入贫困的人,以及因酗酒成癖或吸毒不能处理自己事务、或致自己或其家属有可能陷人于贫困、或危及他人安全的人,均被宣告为禁治产人。凡被宣告为禁治产人或准禁治产的人,均无遗嘱能力。我国民法无禁治产宣告这一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患有老年痴呆症、神志不清的人,因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遗嘱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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