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电话
国大京信咨询电话
您的位置:首页 > 常见问题 >

遗赠的有效条件(二)

来源:国大京信    发布时间:2019-06-10    浏览次数:

  遗赠的有效条件(二)

  受遗赠人在遗嘱发生法律效力时必须有受遗赠能力。就自然人而言,凡有权利能力的人都有受遗赠能力,受遗赠人已经死亡或被宜告死亡的,遗赠不发生法律效力。就法人而言,遗赠开始时,已经设立尚未终结的都享有受遗赠能力。

1552268505165400.jpg

  遗赠人必须未丧失受遗赠权。如果受遗赠人实施了侵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的行为而丧失受遗赠权的,受遗赠人不得接受遗赠。《继承法》第7条有关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规定,应准用于受遗赠人。


  遗赠人所遗赠的遗产范围仅限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和财产权利,人身权不能遗赠。遗赠人遗赠第三人的财产给他人的,该遗赠行为无效。遗赠物能否被遗赠应以遗赠人死亡时为准。应当注意的是,遗赠的标的物可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当遗赠物为种类物时,只要遗赠人死亡时种类物存在,遗赠就发生法律效力,当遗赠物为特定物,而特定物在遗赠人死亡时已经灭失或处分的,该遗赠则因标的物的不存在而无效。

1542246938259356.png

上一篇:遗赠的有效条件(一)
下一篇:遗嘱继承法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