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前按揭房的归属如何确定(三)
第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如个人衣物、书籍、资料等,都是极具个人属性的财产,为个人财产。在离婚纠纷中争夺这些财产的也不在少数。比如,夫妻一方是科研人员,积累了很多科研资料和书籍,价值也很大。但是这些资料对于不是专业的人士毫无意义。但是离婚时,有的对这些财产也要争执,也要平均分配。这种做法毫无道理。确定这些财产归个人所有,就是为了防止了此类争执。但是在生活物品中,应当注意贵重物品和其他奢侈品应除外,因为这些物品中有些价值极大,完全归方所有不公平,例如,贵重首饰属于生活用品,但是价值极大的首饰完全归方所有,对对方的权益是有损害的。
第五,其他应当归方所有的财产。主要包括:
(1) 婚前个人财产增值部分。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增值,应当分为两个部分:经过夫妻共同管理、经营部分的增值,为夫妻共同财产;自然增值和未经共同管理、经营部分的增值,为个人财产。
(2) 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永远归个人所有。
(3) 夫妻方的人身保险金。人寿保险金、伤害保险金等具有人身性质,只能作为个人财产。
(4) 其他个人财产。如与个人身份密切相关的奖品、奖金,国家资助优秀科学工作者的科研津贴,一方创作的手稿、文稿、艺术品设计图、草图等,永远为个人所有。
(5) 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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