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一)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进一步明确了,“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取消福利实物分房后,为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房的能力等而在全国建立和推广的一种新制度。
在亲属法学领域,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是互用的,视为同一概念。使用更多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概念。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学者有不同的定义。一种定义方法是强调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如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另一种定义方法是强调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性质,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强调夫妻共有财产是共有性质的财产。这两种定义方法,前者多为主要研究亲属法的学者所使用,后者多为主要研究民法或者物权法的学者所使用。这两种定义各有其长,也各有所短,各自均只强调一个方面而忽略了另一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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