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也有继承权
车老汉有三个女儿、一个儿子,车一、车二和车三和车男。现均已成年,独立生活,1991年,车老汉经有关部门批准在自己家所在的镇上建了五间店面房,1995年因旧城改造,政府将位于县城内的两套商品房安置给车老汉夫妇俩。后来车老汉生病住院,车老汉的老伴与女儿们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04年7月车老汉去世后,车老汉的老伴及儿子车男各居住于其中的一套商品房内,五间店面房由车老汉的老伴以其名义出租,租金亦由车老汉老伴自己收取。2004年年底,三个女儿提出要求分割房产,车老汉的老伴不同意。大女儿、二女儿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父亲的遗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和遗产继承顺序的规定,三个女儿均有权继承其父亲的遗产,且其父亲生前未立下遗嘱对财产进行处理,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完全享有上述财产,故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处理。后经承办法官召集双方多次调解,最终达成了调解意见:(1)五间店面房中的三间归母亲所有,三个女儿和儿子各分得其余两间中的半间,由双方各自到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2)母亲和儿子各分得一套住房,儿子一次性补贴三个女儿每人8000元。(3) 母亲返还给四个子女每人2500元的租金。
本案涉及继承权男女平等的问题。继承权是指公民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这对保护妇女继承权、协调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稳定起到了良好的作用。男女继承权平等,是确保男女有独立的人格权,使男女能在社会政治、经济和家庭生活中平等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和履行义务的重要前提。<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继承法》中男女平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所有的继承人不分男女,一律平等地处于其应在的继承顺序之中。如《继承法>第10条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指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该顺序排列不因性别之异而区别对待;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所有的继承人不分男女,一律平等地享有继承权。如《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里的“一般”是指除有特殊困难、无生活来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多分和有能力不尽扶养、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不分或少分的以外的继承人,应当均等。
(3) 代位继承的转继承男女平等。儿子先于父亲死亡,孙子女可代替父亲继承祖父母的遗产,女儿先于父亲去世,外孙子女可以代替母亲继承外祖父母的遗产。《继承法》的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所有继承人无论男女均有平等地继承遗产的权利。
该案中的车老汉的三个女儿和其儿子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女儿同儿子一样,平等的继承其父亲的遗产。法院对该案件的处理是合法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