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全部留给继母纠纷案
李刚的父亲老李爱抽烟喝酒,所以总是生病住院,药不离口。2008年,只有54岁的老李去世了,留下了自己的后老伴、一子一女李刚和李芳(都未婚)以及李刚七十多岁的爷爷。老李生前立下了遗嘱,要求死后把自己所有财产都留给自己的后老伴。
本案涉及遗产中应当为特定人保留相应份额的问题。在遗嘱继承中,并非所有的遗嘱都是有效的,它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及实质要件,要件不具备的不能生效。其中,实质要件之一必须是“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缺乏劳动能力,是指没有劳动能力或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是指没有经济收人。二者之间是“并且”的关系,必须同时具备。
法律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是因为遗嘱人生前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有扶养义务,其死亡时必须给他们以应有的遗产份额以维持生活。若用遗嘱的方式取消这种继承人的继承权,将会使他们失去基本的生活条件,也加重了社会的负担。因此,凡是取消这种继承人继承权的遗嘱,均属无效。
在上述情况中,法定的继承人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及父亲。死者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取决于其子女、父亲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该案中仅以子女未婚为由是不能成立的)。如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死者的子女、父亲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则该遗嘱是无效的。在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根据适用我国《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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