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寡老人的邻居与家人遗产纠纷案
刘老太无儿无女,丈夫早逝,仅靠自己卖冰棍挣钱度日。2007年的春节,刘老太突然患了重病,生活不能自理。邻居王大妈跟她的关系较好,平日里经常来照顾刘老太。刘老太患病后,王大妈更是日夜看护,服侍照料。老人去世后,留有一间半私房和一些衣物、家具等遗产。当得知刘老太去世后还留有一些遗产,刘老太的娘家侄子孟某前来主张继承。居民委员会认为刘老太的遗产应分给王大妈一部分。但孟某说王大妈不是刘老太的亲属,不能继承遗产。居委会不同意他的意见,双方争执不下,后来孟某诉至法院,主张由他自己继承遗产。
本案涉及被继承人亲属和非亲属间的遗产继承权问题。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财产。所以,居委会提出分给王大妈部分遗产的主张是合理合法的。而孟某是刘老太的娘家侄子,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内,又没有刘老太的遗嘱指定,对刘老太又未尽过什么义务,因而他没有任何权利对刘老太的遗产主张继承。刘老太的遗产除分给王大妈一部分外, 其余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部分,应归国家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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