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范围纠纷案
王甲、贾某系被继承人王女之父母,陈甲、陈乙系被继承人陈某之兄。王女、陈某于1997年11月结婚,两人共同生活。财产包括:彩电1台、洗衣机1台、金戒指4枚存款4000元和价值2000元的股票。1999年5 月10日晚,王女、陈某外出途中遇车祸身亡,陈某死亡在先,王女死亡在后。此后,王甲、贾某与陈甲、陈乙在分割王女、陈某的遗产上发生纠纷。王、贾二人遂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全部遗产,陈甲、陈乙则辩称,遗产中陈某财产的一半,应归陈家所有,不同意由原告继承。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之父母先后于1992年6月和1997年去世。因此,法院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判决王女及陈某的财产由王女的父母王甲、贾某继承。
本案涉及继承人的继承顺序问题。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的彩电、洗衣机、金戒指4枚、存款4000元和价值2000元的股票均系王女与陈某婚后购置,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遗产继承方式分为法继承。当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设立遗嘱或遗嘱无效时,遗产继承应按法定继承方式进行。本案即采取法定继承的方式。我国《继承法》依据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确定了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该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的王女死于陈某之后,故其作为配偶对陈某的遗产(王女、陈某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半)有继承权,又因陈某的父母先于陈某死亡,陈王二人无子女,因此在陈某死后,陈、王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均由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王女所有,陈某之兄陈甲、陈乙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获得遗产。又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王女死后,其财产由其父母王甲贾某继承。因此作为本案争议的遗产均应由王甲、贾某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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