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要求继承养父的遗产案
小红出生不久,就被养父母王氏夫妇收为养女,并一直随养父母共同生活,小红非常乖巧懂事,在家里孝顺养父养母,特别是其养父得病期间,小红始终在床边伺候照顾。养父病故后养母王氏再婚,小红又随养母与继父张三共同生活,他们共同居住在小红的养父生前留下的房子中。养母王氏与继父张三结婚不久后,生下了一个男孩,之后,养母王氏把所有的精力都放在了儿子身上,对小红也不再如从前,觉得小红在家里就是一一个多余的人,小红无奈搬到工作单位居住。不久,小红的养母一家就搬到小红继父张三的原住处,继父张三决定把小红养父的遗产全部带走并卖掉房屋。小红得知后很气情,要求继承养父的遗产,,双方争执不下。最终诉至法院。
我国《继承法>第 10条第I款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4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案中的小红出生后不久,即被养父母收为养女并长期随其共同生活,互尽扶养和赡养的义务,小红与养父母的关系,犹如父母子女的关系一样。因此,小红对其父亲的遗产是有继承权的。同时,小红的养母与小红同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她也有权继承遗产。继承的方法是先分析夫妻共有的财产,然后再继承属于小红养父的遗产。对于小红养父的遗产,小红的继父是无权继承的,小红继父与养母擅自带走小红养父的全部遗产并变卖房屋的做法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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